(2017)闽0203民初9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明与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848号原告:洪明,男,汉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吕建,男,汉族,1991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洪明与被告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洪明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