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小怀、陈仕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小怀,陈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374号移送执行人: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卢小怀,男,37岁,住水城县蟠龙乡。被执行人:陈仕海,男,41岁,住水城县蟠龙乡。依据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普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卢小怀、陈仕海犯盗窃罪一案财产刑部分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卢小怀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供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贵BF06**白色小货车一辆;被执行人陈仕海因犯盗窃罪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并销毁卢小怀、陈仕海供犯罪使用的马刀一把、钢管二根及尼龙绳两根。普安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2日将依法扣押在其单位的贵BF06**车辆及车钥匙移交给普安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对需要依法没收销毁的马刀一把、钢管二根及尼龙绳两根,依法作销毁处理。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卢小怀银行存款人民币216.63元、陈仕海银行存款人民币2081.52元。经对被执行人卢小怀、陈仕海进行财产查询、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小怀、陈仕海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其除已经冻结并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的财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卢小怀、陈仕海在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十日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主动跟本院联系处理本案义务履行问题。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卢小怀、陈仕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案件作终本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3)普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卢小怀、陈仕海盗窃一案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璞审判员 胡 凯审判员 代青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