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方、赵英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赵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王方,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英杰,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蔚县。王方申请赵英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