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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方、赵英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赵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王方,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英杰,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蔚县。王方申请赵英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