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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冯志伟与连鑫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伟,连鑫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136号原告:冯志伟,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科员,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二街二委*组。被告:连鑫宇,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联通公司职工,现住镇赉县水利局井队家属楼。冯志伟与连鑫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冯志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冯志伟负担。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