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冯志伟与连鑫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伟,连鑫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136号原告:冯志伟,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科员,现住镇赉县镇赉镇二街二委*组。被告:连鑫宇,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联通公司职工,现住镇赉县水利局井队家属楼。冯志伟与连鑫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冯志伟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冯志伟负担。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