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邱甜玩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甜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376号罪犯邱甜玩,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河连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甜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河中法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甜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2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邱甜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甜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2月20日,共获嘉奖24次;2015年6月、11月,2016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甜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甜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