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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家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973号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栋1-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1731814-7。法定代表人:罗承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发,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