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刑更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常玉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玉怀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更521号罪犯常玉怀,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3日作出(2004)四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玉怀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常玉怀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常玉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将罪犯常玉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