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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侍继华与史以霞、郁乃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44号本院对原告侍继华与被告史以霞、郁乃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十行被告史以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2428”应更正为“320XXXXXXXXXX2428”。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咸军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