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侍继华与史以霞、郁乃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44号本院对原告侍继华与被告史以霞、郁乃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文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十行被告史以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2428”应更正为“320XXXXXXXXXX2428”。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陈颖慧书 记 员 徐卫梅书 记 员 咸军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