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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柱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452号被执行人刘柱,男,1961年4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本院作出的(2017)京02刑初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百八十万元发还被害人任成松。二、没收被执行人刘柱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张浩执行员  陈海川执行员  王玮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一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