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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占武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占武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204号罪犯孙占武,男,1955年11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长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占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刘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张玉阳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孙占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孙占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孙占武利用担任长春市二道区人事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该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个个人和请求单位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36万元。案发后,赃款未能收缴。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六监区参加手工操作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3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3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9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孙占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职务犯罪,犯罪数额大,主观恶性深,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占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