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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雪梅、罗尚立与李健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雪梅,罗尚立,李健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雪梅,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晖,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01076444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505777。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尚立,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50577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健玺,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宇,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710611539。上诉人徐雪梅、罗尚立因与被上诉人李健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雪梅、罗尚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4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饶庆华审判员  徐馗斌审判员  黄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