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圣侠与方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侠,方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民初474号原告:王圣侠,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国华,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原告王圣侠与被告方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圣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国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圣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39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6年1月26日给被告提供合计货款人民币17800元的货物,于2016年2月3日给被告提供合计货款人民币56192元的货物,被告总共合计欠原告货款人民币73992元,经原告再三催收,被告均未支付所欠原告的货物,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方国华未答辩。原告王圣侠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的人口信息一份;3、销货清单原件三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6日,原告王圣侠向被告方国华提供名称分别为“开门红”、“六六大顺”、“鸿运福”、“四季发财”、“大富豪”、“中国龙”、“满堂红128发”烟花爆竹若干,总计人民币17800元,被告至今未结算货款。同年2月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供各类烟花爆竹,至今未结算货款人民币5619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73992元货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销货清单是销售货物的商家在销售货物时提供给客户的单据,上面通常有所销售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折扣等信息,通常作为对账和结款的凭据。本案原告提供了三张均有被告人签名的销货清单原件,该三张销货清单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以及总金额等信息记录较为详细、清晰,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支付其已经提供给被告价值73992元货物的货款,依法应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性支付原告王圣侠货款739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方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长财审判员 叶有荣审判员 唐华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