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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仁莉与李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王仁莉,女性,汉族,1976年05月07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李辉文,男性,汉族,1955年08月29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王仁莉与李辉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9524.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辉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李辉文全部履行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53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刘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柯贤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