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健与尹明兵、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尹明兵,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尹明兵,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陈辉,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尹明兵、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0日,权利人李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7,390元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根据反馈信息本院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尹明兵所有的位于保和镇人民街40号房屋(产权证号:2003-X**)。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尹明兵、陈辉仍欠申请执行人李健借款本金45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7,390元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