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5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秀芬与陈才贵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秀芬,陈才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676号原告蒋秀芬,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10日,住四川省。被告陈才贵,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秀芬与被告陈才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秀芬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秀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石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