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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李星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李星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3民初6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91号。代表人:于春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该单位职工。被告:李星丝。现下落不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与被告李星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星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星丝偿还农行截至2016年12月30日借款本息266216.68元(其中本金262128.18元,利息4088.5元);2.判令李星丝偿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计算方法和利率计算的利息(按实际还款日农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对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3.判令农行对李星丝提供的抵押物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李星丝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7日,李星丝在农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280000元,期限20年,以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万嘉阳光海岸居民小区23号1单元501室房产作为抵押。截至2016年12月30日,李星丝共拖欠借款本息266216.68元,经农行多次催收未果。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农行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承担有关的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李星丝未答辩。农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星丝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农行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7日,农行与李星丝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李星丝向农行借款280000元用于购买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万嘉阳光海岸居民小区23号1单元501室房产房屋。借款采用浮动利率,借款期限为240个月。李星丝以其购买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万嘉阳光海岸居民小区23号1单元501室房产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一般抵押权登记。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贷款人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合同签订后,农行按约发放借款,李星丝接收了该笔借款。截至2016年12月30日,李星丝已累计93天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尚欠农行借款本金262128.18元、利息4088.5元及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未还。本院认为,农行与李星丝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内容合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农行依约发放借款,李星丝接收并使用了借款,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农行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根据农行提供的逾期利息清单,李星丝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农行有权要求李星丝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及其他费用。李星丝以所购买的房产为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农行要求对该房产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星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借款本金262128.18元、利息4088.5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有权对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万嘉阳光海岸居民小区23号1单元501室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4元,公告费560元,由李星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志海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于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