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崔国勤与南京优沃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杨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勤,南京优沃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杨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5822号原告:崔国勤,女,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平,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清霞,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优沃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6号201室,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姜桥路310号龙顺水洗服装厂。法定代表人:高睿。被告:杨威,男,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崔国勤诉被告南京优沃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杨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劳动争议案由诉至法院,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南京优沃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即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6号201室办公,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南京市××区,而原告亦确认提供劳动(或劳务)的地点在南京市××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君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