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7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浩与上海森永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浩,上海森永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005号原告:朱浩,男,199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上海森永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72977115,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6号楼4层403室。法定代表人:YAMASHITAMITSUHIRO(山下充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林,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浩与被告上海森永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朱浩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元,由原告朱浩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