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锋与李唤启与海南康欣美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海南康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海南康欣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康欣美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唤启,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刚。被执行人:海南康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唤启。被执行人:海南康欣美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锋。被执行人:李唤启。被执行人:李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康欣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康欣美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唤启、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唤启名下的车牌号为琼AYXXXX的XX牌汽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一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