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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国琴与张春亮、薛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琴,张春亮,薛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505号原告:赵国琴,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春亮,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薛红霞,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赵国琴诉被告薛红霞、张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冯 洁审 判 员  李焕庭人民陪审员  郑志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紫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