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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与卢思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卢思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969号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地址:荔波县玉屏街道山水锦城2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7897920670。代表人:潘远照,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树均,男,该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卢思畅,男,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现住贵州省荔波县。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诉被告卢思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的撤诉请求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蒙锡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全修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