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刑更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罪犯郭宗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宗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152号罪犯郭宗新,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澄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宗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2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7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923号、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57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宗新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9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郭宗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宗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郭宗新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宗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宗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