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7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玉方与孙玉生、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方,孙玉生,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534号原告:王玉方,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孙玉生,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城区新光社区富强家园B区306。负责人:马淑芳,经理。原告王玉方与被告孙玉生、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王玉方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玉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玉方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玉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方撤回对孙玉生的起诉。审 判 员 魏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高玉杰书 记 员 高传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