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窦健与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佟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健,佟秀云,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窦健,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佟秀云,女,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102国道129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佟秀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健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佟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3元。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佟秀云于2017年8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窦健现金20万;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窦健现金30万;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窦健现金20万;自2017年11月1日起,每月至少偿还5万元直到全部偿还所有欠款,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完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