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姚瑞印、殷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瑞印,殷光兴,牛建中,董玲枝,冯有栓,解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瑞印,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耕硕,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兰兰,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光兴,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建中,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玲枝,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牛建中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有栓,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鲜平,女,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冯有栓之妻。上诉人姚瑞印因与被上诉人殷光兴、牛建中、董玲枝、冯有栓、解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瑞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苏晓明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邱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常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