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11徐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311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云,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人徐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云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徐云酒后驾驶苏E×××××号面包车,从涟水县涟城镇金城名门小区往常青医院方向行驶,沿今世缘大道行驶至三百工程路和黄河新大桥交叉路口处时,撞到相对方向董从新驾驶的三轮汽车(乘坐人高尚明),致包括被告人徐云在内的三人受伤。高尚明报警后,被告人徐云被查获。本起事故经涟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人徐云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徐云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另查明,2016年6月6日,本案董从新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人徐云赔偿董从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3385.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从新、高尚明证言、涟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云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云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审 判 员 付礼彬人民陪审员 李一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