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宗明、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宗明,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保48号申请人:周宗明,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余家湖保康工业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55701548-8。法定代表人:郭培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周宗明与被申请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下称:施尔佳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宗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施尔佳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区余家湖保康工业园的房产8幢、土地(地籍三宗)使用权、三套生产线设备(磷酸一铵设备、硫酸生产设备、黄金筛选设备)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保全价值1700万元。担保人保康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同意以其所有的位于保康县马桥镇中坪村房产两栋、地籍两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城区余家湖保康工业园房产8幢(1、2、3幢房产证号为:襄00164053,面积依次为1045.76平方米、2913.14平方米、3275.38平方米,4、5、6幢房产证号为:襄00164054,面积依次为388.97平方米、1939.87平方米、1036.57平方米,7、8幢房产证号为:襄00164055,面积依次为515.82平方米、12282.66平方米),地籍三宗(地号依次为:390106035-1、390106035-2、390106035-3,宗地面积依次为28222.50平方米、55198.50平方米、43896.20平方米)使用权,在价值1700万元以内予以产权查封,交由被申请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二、对被申请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的三套生产线设备(磷酸一铵生产设备、硫酸生产设备、黄金筛选设备)予以就地扣押,交由被申请人湖北施尔佳肥业有限公司保管、使用,扣押的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不得转移、隐藏、毁损、转让被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对担保人保康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保康县马桥镇中坪村房产两栋(房权证号为:保房权证马桥字第××号、保房权证马桥字第××号)、地籍两宗[地籍号为:保集建(2003)字第100300076号、保集建(2003)字第100300077号]予以产权查封,交由担保人保康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保管、使用。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保康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卢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