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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雹淋与管国勇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雹淋,管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83号申请执行人:徐雹淋,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喀什市。被执行人:管国勇,男,1975年5月25日,汉族,住第三师四十一团。申请执行人徐雹淋与被执行人管国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301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管国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国勇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雹淋支付案款177669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565元,但被执行人管国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国勇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有征地补偿款383925元,本院依法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营业部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一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营业部账户650017401000525*****的存款1802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生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聂栋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