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1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燕申请执行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艳,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海艳,女。委托代理人雷强,男。委托代理人周健,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股权。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康科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