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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1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燕申请执行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艳,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海艳,女。委托代理人雷强,男。委托代理人周健,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股权。双方当事人正在私下协商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康科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