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任天学与屈改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学,屈改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388号原告:任天学。委托代理人:尹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屈改如。本院在审理任天学与屈改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天学于2017年8月4日撤回起诉,原告任天学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天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任天学负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