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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任天学与屈改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学,屈改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388号原告:任天学。委托代理人:尹吉,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屈改如。本院在审理任天学与屈改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天学于2017年8月4日撤回起诉,原告任天学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天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任天学负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