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773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王家庄乡赵村152号,现住柏乡县。被告:王某,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柏乡县王家庄乡赵村152号,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于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