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臧胜申请执行王翰鹏、吕淑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胜,王翰鹏,吕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臧胜,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翰鹏,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吕淑红,女,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胜与被执行人王翰鹏、吕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翰鹏、吕淑红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志办事处的存款共计1800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