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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焕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焕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1民特42号申请人黄焕玲。申请人黄焕玲申请宣告袁荣喜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袁荣喜系鲁潍鱼60007号船上的大副,2017年1月18日16时45分左右,船只在秦皇岛东海域24渔区7小区作业时,不慎落水,经多方搜寻无果。特申请宣告袁荣喜死亡。经查,袁荣喜,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五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黄焕玲的丈夫。袁荣喜系鲁潍鱼60007船上的大副,2017年1月18日16时45分左右,船只在秦皇岛东海域24渔区7小区作业时,不慎落水,经多方搜寻无果。并经有关机关证明袁荣喜已不可能生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4月25日在《山东法制报》公告版发出寻找袁荣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袁荣喜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袁荣喜身份证、申请人黄焕玲与袁荣喜结婚证、户口本、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一大队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五村村民委员会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袁荣喜自意外事故失踪至今仍无音讯,虽经多方寻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故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黄焕玲作为袁荣喜的妻子,申请宣告袁荣喜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袁荣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