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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波与杨海权、杜陆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波,杨海权,杜陆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420号原告:唐波,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光,蓬溪县蓬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8021100078。被告:杨海权,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蓬溪县。被告:杜陆军,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蓬溪县。原告唐波与被告杨海权、杜陆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唐波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波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已经一次性给付赔偿款,对原告唐波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波撤诉。审判员 唐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