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健民村委会桂岭村民小组、丘玉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健民村委会桂岭村民小组,丘玉平,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健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1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健民村委会桂岭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丘全保,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丘玉平,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斌,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健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世平,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健民村委会桂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桂岭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丘玉平、原审第三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健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健民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2民初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桂岭村小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本案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并不是侵权或其它案由,故原审法院不应以鱼塘权属纠纷推托或改变桂岭村小组的诉求,反之,如原审认定鱼塘权属存在纠纷,更应判决《协议书》无效,理由是协议成立的条件不存在,根本不合法。原审法院没有对合同效力进行审理,而认定权属有争议,明显违背了一案一审的原则。二、鱼塘权属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首先尾头塘60年代已存在,不仅有村委会的证明,更有航拍地形图可显示尾头塘的存在。其次是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山岭属集体所有和使用,但可以承包或出租给村民使用,丘玉平主张尾头塘有2亩属其使用,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向集体承包或出租,如果是丘玉平利用承包的土地、山岭新建的鱼塘,也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事实上丘玉平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丘玉平提供的《林权证》更不能证明山即是鱼塘,也不能证实尾头塘在其《林权证》四至范围内。最后,健民村委会的答辩意见客观上证实了《协议书》的由来及不存在尾头塘有2亩属于丘玉平,本案不存在权属争议。三、原审法院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众所周知,农村的土地(含鱼塘、耕地及其它非耕地)及旧房并没有颁发或领取土地权属证(耕地也只是承包经营权证),且鱼塘又具有特殊性,即1981年耕田到户前,村民是没有鱼塘使用权的,此后,鱼塘使用权要么承包、租用,要么新建,但丘玉平并没有提供这些依据。另外,原审既然裁定驳回起诉,对桂岭村小组所交纳的诉讼费也应当进行处理。丘玉平、健民村委会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桂岭村小组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丘玉平与健民村委会于2007年12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桂岭村小组与健民村委会于2007年9月1日签订的《租用鱼塘协议书》和丘玉平与健民村委会于2007年12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所涉及的尾头塘系同一个塘,该涉案鱼塘面积约5亩,桂岭村小组主张丘玉平与健民村委会所签《协议书》租用“尾头塘塘底贰亩”的鱼塘包括在该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尾头塘5亩之中,丘玉平庭审时抗辩称其“尾头塘塘底贰亩”在其承包的2亩林地之内。桂岭村小组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涉案尾头塘权属证明,丘玉平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林权证》有涂改,且未加盖校对章,桂岭村小组又不予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难以认定。该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作出裁判的前提必须涉案鱼塘权属明确,涉案鱼塘权属发生争议,依法依规应先由行政部门处理。本案为村小组集体与村民发生鱼塘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向所在镇、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本案在立案阶段,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受理案件规定,告知桂岭村小组该案不属于法院可先于行政部门作出受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桂岭村小组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法院对此定性正确,本院予以认同。从2007年9月1日健民村委会与桂岭村小组签订的《租用鱼塘协议书》中“为了增加村、组集体经济收入和解决农田灌溉用水问题……现经健民村委会多方努力,引进外地老板对桂岭村小组所属(尾头塘、中间塘、园塘、窑头塘)四口鱼塘进行开发利用和挖净扩建……桂岭村小组同意将自己所属的四口鱼塘租给健民村委会使用”及“除鱼塘下游农田正常灌溉用水外,桂岭村小组不能随意挖涵放水,如遇天旱之年,健民村委会、桂岭村小组双方都不能挖最下面的一个水涵洞并保留1米水位以保障正常用水……”的内容来看,桂岭村小组出租给健民村委会的是包括尾头塘在内的四口鱼塘;而之后,即2007年12月30日,健民村委会与桂岭村小组村民丘玉平签订的《协议书》中“现经健民村委会、丘玉平双方协商一致,就健民村委会租用丘玉平山地一事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租用地名面积:尾头塘塘底2亩……租用期满后,健民村委会应将所建不动资产(如房屋,水池)保留完整归丘玉平所有……健民村委会应在租用及界限内使用……”的内容来看,丘玉平出租给健民村委会的是地名为尾头塘塘底(面积2亩)的山地。由此可见,上述两份协议的租赁土地类型显然不同,租赁范围亦不同。桂岭村小组村民丘玉平因认为自己对出租山地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故才与健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丘玉平为此提供了编号:4400420396的《林权证》(证上记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桂岭村小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丘玉平,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丘玉平,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丘玉平;小地名:胡芦神;面积:2亩;主要树种:松;四至:东塘,南水沟冲,西丘有才岭,北胡芦神分水。注记:此山×××、丘玉平共同所有。其中×××处已划掉看不清,未盖校对章)。因此,原审法院应进行实体审查丘玉平提供的编号:4400420396《林权证》的四至范围是否与其出租给健民村委会的山地范围相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丘玉平与健民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故一审法院驳回桂岭村小组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桂岭村小组上诉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粤0232民初1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梦审 判 员 赖凯文审 判 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张 燕书 记 员 刘韵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