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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岳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岳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545号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负责人:蒋敏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颖,女,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岳颖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