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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7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希昌与被告林青山、被告王丽、被告温国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希昌,林青山,王丽,温国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125号原告:朱希昌,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陈浩铭,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晖,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青山,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海城市中小镇。被告:王丽,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海城市中小镇。被告:温国宏,男,1979年6年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辽宁省海城市中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希昌诉被告林青山、被告王丽、被告温国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希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9元,减半收取849.5元,由原告朱希昌承担。审 判 长 赵 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人民陪审员 齐惠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艺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