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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小华与张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华,张耀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1610号原告:孙小华,女,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镇。被告:张耀全,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缺席)原告孙小华与被告张耀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耀全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耀全立即偿还欠款154,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3日孙小华借给被告张耀全154,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6月3日并约定利息,张耀全为孙小华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孙小华多次催要,张耀全没有给付。张耀全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因张耀全未出庭质证,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3日,孙小华借给张耀全人民币154,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6月3日及利息,张耀全为孙小华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孙小华多次催要后,张耀全借故拖欠,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孙小华与张耀全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孙小华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张耀全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及给付利息的义务,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关于孙小华要求张耀全偿还利息,因借条上双方约定的利息每天60%过高,应按年利率24%给付为宜。综上所述,孙小华要求张耀全偿还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耀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小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5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0.00元(缓交)、邮寄费2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耀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凯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