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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祥杰、郝向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祥杰,郝向健,贾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520号申请人:谢祥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郝向健,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贾亮,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谢祥杰与被执行人郝向健、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8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郝向健名下的车辆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向健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部,查封价值为30000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