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詹利民与黄木军、余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利民,黄木军,余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詹利民,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黄木军,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执行人:余姐云,女,1975年3月4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詹利民与黄木军、余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姐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姐云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