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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与被告陈魁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陈魁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878号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顾世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魁川,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与被告陈魁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克拉玛依荣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薛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