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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辉洪与王文真、陈素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965号原告吴辉洪,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文真,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素腰,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阮志强、洪开通,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辉洪与被告王文真、陈素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辉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素腰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辉洪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素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辉洪撤回对被告陈素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苏晓芸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