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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亮彩建材厂与黄明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亮彩建材厂,黄明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亮彩建材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工业区18号(土名“风梅岭”),注册号:440682601410816。经营者李雪燕。被执行人黄明书,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文丁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关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