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716号原公诉机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2014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7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7)鄂010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张伟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伟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伟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群审判员 袁 锐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施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