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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4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风江、王敬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江,王敬喜,刘广敏,程玉亮,王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737号申请人:杨风江,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王敬喜,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刘广敏,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程玉亮,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申请人:王桂芬,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杨风江与王敬喜、刘广敏、程玉亮、王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四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风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四被申请人名下79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4470元,由杨风江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学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