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刘禹、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禹,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刘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禹,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留华,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集镇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玉亮,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该合作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文慧,泰州市姜堰区洪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建新,男,1955年9月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上诉人刘禹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刘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与刘禹、刘建新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商初字第063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5499元,由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由刘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 晖审判员 周红梅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金宏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