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认罪认罚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即墨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案发后张某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张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前后,被告人张某将其爷爷张某1(已故)自制的一支土制手枪带回家中存放。2016年5月28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即墨市移风店镇太平庄村张某家中将该土制手枪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12月23日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人孙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斐人民陪审员 江志美人民陪审员 李成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莹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