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字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蔡雪梅与胡珏、吴承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梅,胡珏,吴承亚,何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字3917号原告:蔡雪梅,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石锐,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珏,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现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承亚,女,汉族,1990年6月28日出生,被告:何苗,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雪梅诉被告胡珏、吴承亚、何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