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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字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蔡雪梅与胡珏、吴承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梅,胡珏,吴承亚,何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字3917号原告:蔡雪梅,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石锐,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珏,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现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吴承亚,女,汉族,1990年6月28日出生,被告:何苗,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雪梅诉被告胡珏、吴承亚、何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