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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段少平与湖北人信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少平,湖北人信房地产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532号原告:段少平,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汉阳区,被告:湖北人信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4号地铁奥林苑7栋101。段少平诉湖北人信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段少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少平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少平负担。审判员  刘跃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榛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