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勇抢劫罪、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673号罪犯陈勇,男,1982年3月4日出生,彝族,出生地,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潮中法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勇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4月20日,共获嘉奖15次;2016年7月、2017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